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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大学招生章程(2)

时间:2011-04-15 14:36 来源:未知 作者:转载 点击:

第十七条北京大学在部分地区对部分专业实行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的政策,若录取线上志愿不足,则可在录取线下20分以内顺序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满为止。不报不录专业以当年招生政策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北京大学

  第十七条北京大学在部分地区对部分专业实行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的政策,若录取线上志愿不足,则可在录取线下20分以内顺序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满为止。不报不录专业以当年招生政策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北京大学根据教育部自主选拔录取的招生政策进行自主招生,各省市自主招生降分标准为北京大学当年在当地录取线下30分以内给予正常录取,特别优秀者,也可适当放宽标准,但不得突破教育部关于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的相关政策规定。具体政策如下:

  自主招生考生的加分和各省市的政策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0分,特别优秀者也可适当放宽标准。

  自主招生考生如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北京大学当地录取分数线,在专业录取时可享受降10分的优惠政策。如高考投档成绩未达到北京大学当地录取分数线,按照其享受的相关降分政策进行投档,以实际考分进行专业录取。

  在实行平行志愿、自主招生单独投档的省份,按照其政策规定,自主招生不占用已公布的高考招生计划;在自主招生非单独投档省份,当自主招生候选人需要自主招生加分才达到当地录取线时,按教育部规定的自主选拔录取政策单独投档,不占用当年在各省市公布的高考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北京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北京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非通用语种、特长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北京大学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二条北京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 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北京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于2002年4月23日由北京大学第45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后逐年修订,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北京大学是中国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国家最高学府,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751407,传真电话010-62554332,

  电子信箱bdzsb@pku.edu.cn,北大招生网www.gotopku.cn。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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