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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志愿的重要资讯:对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2)

时间:2009-11-14 15:40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④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⑤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中国工商银行储


④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⑤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开立活期账户。⑥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勤工助学。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一项资助方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要合理适当。学校可参照当地同类工种或岗位的酬劳标准,并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适当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学校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4.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国家为保证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而给予学生的专门补助。对于那些在校月收入(包括奖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学生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的国家任务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特别困难补助。
对“特困生”的困难补助的标准可参照学校所在地所需的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


5.减免学费。国家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其中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他一般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收部分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由各高等学校根据本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校的实施办法,结合学生本人表现及经济状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决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各高等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各高等院校要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其包括减免学费在内的各类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进行宣传,解除经济困难考生及其家长的疑虑,保证合格新生按规定入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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