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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8)

时间:2009-11-14 15:30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十五)同时符合本条第(十一)、(十二)、(十三)款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同时符合本条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款有关情形的考生,享受的照顾总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 (十六)退出

  (十五)同时符合本条第(十一)、(十二)、(十三)款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同时符合本条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款有关情形的考生,享受的照顾总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

  (十六)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七)凡符合本条第(十一)(其中 1 、 3 、 4 、 5 项根据教育部公示的项目和名单)和(十三)中的“ 5 ”项条款有关情形的考生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凡符合本条第(十二)、(十三)( 1 、 2 、 3 、 4 项)、(十四)条款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由考生所在中学或市县招生办(考试院)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

  (十八)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各民族的录取比例,少数民族考生一般应占 65--70% 。

  (十九) 2007 年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继续向以下 5 个方面实行政策性倾斜: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倾斜;向人才紧缺的老、少、边、山、穷县(市)倾斜;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倾斜;向高职高专生空白乡(镇)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倾斜。

  (二十)定向生招生。

  1. 定向就业单位范围。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2. 生源范围。面向全自治区招生。考生符合招生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即具备报考资格。

  3. 录取。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 考生定向协议。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被录取为定向生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5. 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十一)少数民族预科班。

  1. 招收对象:区外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区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 1 )应届高中毕业生;( 2 )农业户口;( 3 ) 50 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

  2. 录取规则: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投档、录取规则与普通专业相同。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可在同批分数线下 80 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3. 培养形式:被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在规定的学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核具备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学习条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专科有关专业学习,不需要再次参加高考。被区属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集中到广西民族大学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试合格后直升录取学校学习,不需再次参加高考。(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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