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3)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任 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任 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 二 )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 2008 年高考指南》中刊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四)报考驻香港、澳门高校的考生是否需体检,按报考学校的规定要求。
(五)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 2008 年 4 月 10 日前 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检查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受理各地级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 2008 年 4 月 15 日 ,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复检费用自理。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机构应及时将肝功能检查结果告知考生。
五、考试
(一)全国统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
(二)自治区组织命制的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高考外语口试、中职“ 3 2 ”直升、中职对口、小教大专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机密级事项管理。
(三)自治区、市、县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四)考试科目设置
1. 考试科目为“ 3 小综合”。
“ 3 ”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科、理科)、外语 3 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 3 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 3 门科目的综合。外语科考试包含听力部分考试。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填报志愿时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
各考试科目均采用教育部命制的试题。语文、数学(文、理)、外语 3 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 150 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2 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 300 分。
2. 外语考试。
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 6 个语种,由考生任选 1 种。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 30 分,该成绩计入总分。
听力残疾的考生可免考外语听力。要求免考外语听力的残疾考生须本人申请,并交验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由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广西招生考试院批准。其外语科成绩总分为笔试成绩乘以 1.25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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