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2)
第二十条 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
第二十条 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上海市教委、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学费5000元/学年(不包括教材费等),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学及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承诺,绝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取得学籍后,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小组、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章程,各司其职。
第二十五条 学院进一步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六条 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凡违反录取原则和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立即纠正。
第二十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保护举报者。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接待考生投诉、信(电)访。
(一)学院接待地点:学院南大门招生信访接待室
(二)纪检监督电话:(021)28991034
第十三章 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一)咨询热线:(021)28991053、28991054
(二)电子邮箱:zsb_zx@126.com
(三)学院网址:http://shanghai_edu.customs.gov.cn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上海海关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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