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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2)

时间:2011-05-21 15:10 来源:未知 作者:转载 点击: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 第四章毕业证书及收、退费 第十四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大连理工大学本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

  第四章毕业证书及收、退费

  第十四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所规定条件者,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学校以辽宁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并实行一年一交的办法。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五章保障机制及就业

  第十七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学校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各类专项奖学金;为确保贫困家庭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和学校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励学基金和清寒类专项奖学金,学校还设有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基金等,辅助国家助学贷款,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经济困难学生保障体系。

  第十八条 毕业生受到社会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近年来供需比例一般在1:10以上,部分专业达到近1:50。毕业生就业充分、就业层次高,在中国高等教育研究会对我国高校毕业生社会地位的调查中,大连理工大学名列第8位;在“最受企业欢迎的10所大学”评选中,大连理工大学名列第7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的招生情况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二十条录取结果可登录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查询:http://recruit.dlut.edu.cn。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0411-84708375(电话),0411-84707507(传真)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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