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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3)

时间:2010-12-23 15:47 来源:未知 作者:转载 点击:

(二)对报名工作人员或考生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1、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普通中

(二)对报名工作人员或考生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1、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普通中学等集体报名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公安机关、民族事务委员会、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在报名过程中为考生出具虚假报名材料和虚假证明材料、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买卖户籍、伪造学籍等行为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后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因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2、对在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以虚报、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或者因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凡持假户籍、假学籍、假学历、假证明骗取报名资格的考生,其处理结果都将记入考生的电子档案诚信记录。

(三)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或举报,并认真进行核实、查处。省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分别为:省教育厅:(028)86113095省教育考试院:(028)86605565省公安厅:(028)86301259省民族事务委员会:(028)86954812省监察厅:(028)86602909.

特此通知。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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