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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12-23 15:47 来源:未知 作者:转载 点击: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各市、州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民族事务委员会、监察局: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我省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规定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各市、州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民族事务委员会、监察局: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我省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严防高考移民、违规更改考生民族成份和违规报名等现象的发生,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是全省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它涉及广大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的公平公正,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好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是从源头上防范舞弊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教育公平的高度来抓好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加强领导,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共同做好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二、完善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参加我省当年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除应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条件和我省对考生户籍和学籍的现有规定外,从2012年起,对考生的户籍、学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户籍从外省(市、区)迁入的考生,其户籍须在我省三年(当年9月1日前,下同)以上,且高中阶段连续在我省就读三年,取得我省完整的高中学籍档案。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省外迁入考生,在我省取得高中正式学籍,其户籍、学籍不作时间限制:①考生父母一方为军队集体户籍或复员、转业军人户籍已迁入我省,考生本人户籍在我省;②考生按收养规定被户籍在我省的人收养,考生户籍已作为被收养人迁入收养人名下;③考生父亲或母亲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入川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干部和职工,考生本人户籍随之迁入我省。

(三)不是以升学为目的、不属于弄虚作假且情况特殊并要求在我省报名的考生,由考生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县级招委牵头组织审查后,报请市级招委批准,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四)除经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或市(州)教育局批准面向本市(州)招生的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外,其他考生必须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指定报名点参加高考报名。在外省(市、区)或本省范围内跨地区借读或补习的应、往届毕业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办理高考报名手续,不得跨县(市、区)报名或两地报名。

三、加强户籍管理,严禁违规迁移户籍

(一)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密户口迁移手续,严格执行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范公民办理户口迁移程序,堵塞管理漏洞。高考报名期间,各基层派出所要负责对考生户口身份证明的审查、核实工作,特别是对近3年来户口迁移、变更民族等项目要作为审核的重点内容,严格把关。

(二)对于持有外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的考生要重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20周岁以下人员单独迁移的以及有组织的集体户口迁移等各类涉嫌高考移民的户口迁移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处理。

(三)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配合当地招生管理部门开展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确认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落户人员,要与其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其户口回迁手续,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对于伪造户口、身份证件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于有关典型案例,要视情予以曝光,以儆效尤。对处理高考移民问题过程中出现的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360高考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如有出入,欢迎大家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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