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细则(5)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或在省内县与县之间迁移的户口,档案中要装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从青海转出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转出青海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原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或在省内县与县之间迁移的户口,档案中要装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从青海转出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转出青海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原落户派出所、批准落户的州、县(市区)公安局的户口专用章。考区招办负责对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对篡改、套印者取消考试、录取资格,并将情况报告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将户籍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上变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或将原迁入身份证号变为青海身份证号的,不予录取,后果由变更部门承担。
4.电子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报名、体检、志愿、成绩、参加国家级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等内容。电子档案内容同其相对应的纸介质档案内容完全一致。
5.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安全。报名、体检、志愿等信息一经考生签名确认并进入省级数据库,不再接受任何修改。考生、家长或录入人员必须为自己确认的信息承担责任。
6.要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守管理权限,确保志愿信息安全、保密、可靠。考生电子档案及志愿信息由考区招办负责收集汇总,全省同一天提交(另行通知),严禁考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人员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收集统计甚至泄露、篡改考生志愿信息,否则将作为严重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做严肃追究和处理。考区必须严格、准时在规定的时间送交考生纸介质档案和考生志愿电子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拖延报送时间。
十一、资格审查
1.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分别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办《关于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2.对考生的在青报名录取条件严格执行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2011】42号规定。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到政策解释到位,审查把关严格,执行政策不动摇,做到和谐、有序。
3.由考区招委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核查考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并为最终的考生资格审查结果负全责。州、地、市招(考)办加强协调,制定落实本地区考生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查督办制度,并对辖区考区的资格审查工作审查把关并负总责;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考生的资格进行核查。
4.资格审查工作执行四个部门把关负责制,即: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由公安部门把关负责;对考生学籍的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把关负责;对照顾加分条件、省外借读高中生的资格审查由考区招办把关负责;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把关负责。
5.要重点审查和处理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已注册省外借读高中生、三地间迁转户口考生的资格。将不符合条件者已予注册或空挂学籍予以考试的;外省籍考生将户口从省外迁入省内后,又在省内县市区间进行迁移,从中改变并隐瞒原签发地、籍贯、身份证号等原始信息和真实身份后在青参加高考的,都要取消录取资格。并按照责任机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做严肃处理。考区招办之间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假户籍、假学籍、假迁移手续等材料不予退还,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搭桥落户、空挂户(学)籍、假学籍、替考、冒考等行为要做严肃查处,涉及考生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档案材料不予退还。
6.高考报名库、会考库\注册库、往年高考库、公安部门的户籍库照片等信息要核对,清查不法人员冒充(名)我省居民或学生信息报考,对有关违纪违规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做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报案,依法追究责任。(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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