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细则(2)
三、考试组织管理 1.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以上,由考区招委会主任聘任。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
三、考试组织管理
1.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以上,由考区招委会主任聘任。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
设立考务组、视频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工作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1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交警)、卫生(防疫)、保密、无线电管理、电力、工商、城管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卫生防疫、电力保障、考点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2.各级招委会及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对辖区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化考点建设、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资格审查及与招生相关的社会管理工作负总责。发挥四个第一责任人工作机制,即:规范化考点建设、考风考纪、安全保密、资格审查由政府负责,政府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试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务管理由招生部门负责,考区招办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考点考务工作由考点主考负责,考点主考为第一责任人。
3.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完善教育、公安、保密、信息、纪检监察等招委会成员单位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联动保障机制和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考试过程督察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报告的内容须经考点主考确认并签字。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招生环境。
4.考试中出现的突发(偶发)事件,依据有关教育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本地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决策和处置。
四、考务人员选聘培训考核
1.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监考员由小学、初中教师担任,严禁高中教师参与(含考务辅助岗位)。高考期间禁止高中教师进入考点。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以及考点主考选聘。并严格执行《选聘条件》。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
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坚决回避担任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的管理工作和监考、巡视工作,严禁进入考点(场);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考点主考对本单位回避制度落实情况负管理责任。
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工作职责、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技能、应急处置等。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或聘请专业负责同志进行。
对招生考试管理人员要实行全省上下逐级培训。
考区考点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列入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2.巡视员、监督员
省招委、省教育厅从高校、厅机关、省考试管理中心聘请、抽调并向各考区派遣巡视员;省招委会成员不定点开展监督检查。州、地、市招(考)委、教育局负责向辖区考区派遣巡视员(每个考点2人以上);并负责在考区之间互派监督员(每个考点2人以上)。
考试结束后,巡视员、监督员向同级招委会、教育局汇报巡视、监督情况。
五、考试安全防范
1.考生进入考点时,由教育、公安(武警)、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安排专人使用专门设备,对所有考生进行考前全面检查和违规物品拦截检测,严禁考生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违禁物品(涂改液、修正带或危险物品等)进入考场,严防作弊器才流入考场,严防其他意外事故发生。(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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