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8)
57.各市、县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的管理,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要求,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
57.各市、县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的管理,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要求,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建设,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和运作之中。切实做到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处理结果为主要内容的六个公开。积极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和考务平台建设,加强和完善网上评卷管理、数据管理、设备管理、防范攻击和监督制约机制等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办法,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安全、平稳、顺利。
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秉公办事,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切实做好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电子档案制作、考试、评卷、统分、录取以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等各环节的工作。
58.高等学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校招生、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加强对本校录取工作的管理,培训技术人员,添置必要的设备,保证网上录取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规定,自觉接受考生及社会监督;要加强综合治理高校招生环境,坚决制止和有效打击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录取欺诈行为,确保招生录取公正、有序。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书诈骗或伪造考生档案冒名顶替入学,构筑招生录取全过程防范体系。
59.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都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和省纪委、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全面加强招生纪律,杜绝各个环节不正之风的发生。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所有招生工作人员和所有考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自觉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凡违纪者,均按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附则
60.部分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61.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62.军事、公安院校和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招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63.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按皖招委〔2008〕25号文件执行。
64.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按皖招委〔2009〕1号文件执行。
65.本实施意见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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