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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9)

时间:2011-05-17 17:20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对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违规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对高校在校生违规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对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违规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对高校在校生违规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应将考生在高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参加高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题卡;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或高校招生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建议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招生学校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由省教育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高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四、信息公开公示
  (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高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填报志愿资格分数线、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征集志愿高校分专业缺额招生计划;公示我省享受照顾政策的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中学要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的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高校要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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