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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10)

时间:2011-05-17 17:20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


  (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五、其他类别招生
  (一)军事(含国防生)、公安院校的招生办法另文下达。
  (二)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少年班、高水平运动员、优秀运动员、实践生、保送生、飞行员、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类别招生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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