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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音乐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2010-09-08 21:34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华侨大学福建音乐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3115。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民办二级学院。

第六条 学院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260号。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华侨大学福建音乐学院。

第八条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九条 招生范围、专业及人数:今年我院面向福建、浙江、江西、江苏4省招收音乐表演专业、音乐学专业四年制本科生共130名。有关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他要求详见由各省级招生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音乐表演专业和音乐学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我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各省高招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以各省市招生部门的安排为准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我院实行远程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之内。

2、报考志愿处理办法:我院尊重第一志愿填报本校的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3、加分考生处理办法:我院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确定专业。

4、录取办法:在专业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均上录取分数线条件下,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1、学费:14000元/人.年。

2、住宿费:按住宿条件分为800元---1200元/人.年不等。

收费标准以福建省物价局批准为准。

第十八条 奖、助金颁发:

凡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年经评审,可获得本院奖学金(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品学良好,家境贫困者,可获得政府助学金。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由各地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83511915

网 址:http://www.fjmc.com.cn

传 真:0591-83511863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260号(350007)

第二十一条 本招生章程由华侨大学福建音乐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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