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细则(13)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84、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自治区教育厅,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84、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自治区教育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四、附则
85、部分高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86、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87、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88、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89、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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