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9)
时间:2011-05-05 17: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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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建并送省教育考试院,于10月底前寄录取高校;被高校录取后不报到就读的考生,须在9月20日前向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登记备案,其纸质档案不再寄送录取高校。 8
80.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建并送省教育考试院,于10月底前寄录取高校;被高校录取后不报到就读的考生,须在9月20日前向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登记备案,其纸质档案不再寄送录取高校。
81.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82.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201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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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息公开和诚信教育
8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须按规定分别公开考试招生相关信息,做好公示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我省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及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征求志愿计划;公示政策加分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84.保送生、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由学校、省教育考试院分别审核并在学校、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单位)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等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8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阶段的诚信教育。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6.考生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省教育考试院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省教育考试院。
对考生在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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