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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规定(4)

时间:2011-01-26 14: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二)体检 1、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体检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


  (二)体检
  1、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体检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体检信息由考生参加体检所在地(市)招生办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考生签字确认,形成本地(市)体检信息库。成都借考点考生体检信息采集工作,由拉萨市招生办负责。
  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因考生本人核对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5、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考生的身体条件需符合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的标准。
  6、借考生在借考地参加体检。
  7、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三)档案管理
  1、考生档案是普通高等学校考察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及上一年被高等学校按志愿录取却不入学报到的记录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必须具有完整的高中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市)招生办须对考生档案中奖励、照顾录取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批。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3、考生纸介质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组建、管理,建档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4、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
  5、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地(市)招生办领取本人纸介质档案。新生报到时,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纸介质档案,并按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志愿填报
  
(一)批次、志愿设置
  1、为了减少考生在高考志愿填报中的风险,缓解考生填报志愿的心里压力,2010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
  2、高考志愿分提前录取批(含本科、专科)、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普通本科院校或专业)、本科第二批(普通本科院校,包括独立院校本科专业和民办院校本科专业)、普通高职(专科)批次。
  提前录取批(含“对口高职”)仍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每个批次设置3个院校志愿,即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以填报4个专业和专业服从调剂;并设置院校服从调剂。(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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