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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招生章程

时间:2010-09-09 22:28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学校基本概况

第一条学校名称:中山大学

第二条校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校区、北校区、东校区)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校区)

第三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论坛) 、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办学类型和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五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中山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中山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录取原则和规定

第六条录取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由计算机按事先设定的规则对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投档;录取时,以考试分数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我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政策性加分:我校原则上认可符合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进档项目,各类加分或降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且考生的实际高考(论坛)文化成绩须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九条专业录取: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办法。专业分数级差的计算方法为: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1分、1分,即第二志愿减去2分、第三志愿减去3分、第四志愿减去4分、第五志愿减去5分、第六志愿减去6分与第一志愿考生按成绩排序录取。

安排专业时,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在实际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医学类专业及相关专业只录取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未填报该类志愿的考生,即使服从专业调剂,也不会调剂到该类专业。若考生全部填报医学类专业及相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则只安排在该类专业中录取。我校医学类专业及相关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八年制)、口腔医学(七年制)、临床医学、临床医学(眼科视光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法医学、麻醉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生物医学工程、药学。

合作办学类专业只录取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未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使服从专业调剂,也不会调剂到该类专业。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同时服从专业调剂,可在该省份所有录取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我校合作办学类专业包括:土木工程(与香港大学合作办学)、微电子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办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与香港中文大学合作办学)、旅游管理(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与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合作办学)、化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办学)等七个专业。

第十条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我校在调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名额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原则上不低于该地区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其专业志愿只能录取到我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生源仍不足时,我校将剩余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配到生源充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第十一条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对广东省考生,我校录取时,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3C及其以上。

对江苏省考生,我校录取时,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科目2A及其以上,必测科目4C及其以上,技术科目合格。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等级要求选测科目为2B及其以上。(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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