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11)
时间:2010-01-20 17:52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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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招生计划的接收和公布 省内各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教育厅审定后上报教育部,教育部汇总、备案后分送各省招办。 省
八、招生计划的接收和公布
省内各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教育厅审定后上报教育部,教育部汇总、备案后分送各省招办。
省考试局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以及各学校报给我省的分科类、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不含录取期间增加的计划)进行核对、汇总、编辑,通过招生考试资讯专刊向考生公布。
我省不接收任何学校的定向招生计划。
对于学校在录取期间追加的调节性招生计划,属部属学校的,由省考试局批准接收;属省属学校的,由省教育厅批准接收。接受原则为:属本科层次的计划一般予以接收,属专科层次的计划,所投放的专业在我省学校中未开设或虽开设但生源充足的可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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