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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0-01-20 17:52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

  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和《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关于执行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现就2006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1)、(2)、(3)项规定且同时符合(4)、(5)、(6)、(7)、(8)项规定之一的人员,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且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

  (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修业期满,参加必修学科毕业考试取得成绩的应往届考生,可以以同等学力报考。

  (4)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2006年3月31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我省的学校修满学制规定年限;

  (5)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我省人事部门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

  (6)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副军级以上部队确认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

  (7)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2005年6月23日之前已经在我省,2005年9月30日前已在我省高中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到2006年高中毕业时,在我省高中阶段修满最后两个学年且本人户籍在我省满两年。

  (8)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2005年6月23日之前已经在我省,本人小学或者初中在我省学校毕业且毕业时户籍在我省,现在省外高中学校就读,2005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取得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2.本人户籍在2005年6月23日之前已经在我省,符合第1条(1)、(2)、(3)项规定,但不符合(4)、(5)、(6)、(7)、(8)项规定之一的人员,也可以在我省报考,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和专科(高职)学校。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已经在其他省、市、自治区报名的。

  (三)报名时间、地点、办法及要求

  1.报名时间

  报名工作于2006年1月11日开始至17日下午5:30结束,逾期不予受理。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06年1月11日上午8:00至18日下午5:30,届时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接受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

  2.报名地点

  本省普通中学毕业的应届考生在所就读的学校办理报名手续(不能跨学校或跨市县报名);

  本省普通中学毕业的往届考生以及本省中专(中师)、技校、职中(以下简称“三校生”)的应往届考生,就近到本人就读或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在省外就读的应往届考生及其他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不能在非本人户籍所在市县报名,报名点不接受集体报名)。考生本人也可以委托其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亲属帮助办理报名手续;

  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本人居住地的市县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3.报名办法

  2006年我省高考报名仍实行先由考生在网上填报报名信息,市县招生办后审查确认报名资格的办法。

  考生或其委托人先到报名点提交报名材料,领取《报考卡》,交纳报名考试费,购买《查询卡》和报考资料;

  考生登录省考试局网站,输入《报考卡》卡号和密码,进入高考报名系统,按照报名的有关要求输入本人的报名信息;(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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