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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招生章程

时间:2011-05-20 17:39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证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证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创办于2001年,是福建省最早创办的民办独立学院,并于2003年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为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福州大学独立学院。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上,一百多年前,这里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环山而建,面对马江,办学环境幽静,教学生活设施齐全。

第五条 阳光学院集中福州大学与阳光集团在师资、教学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立校,培养具有优秀的思想品格、良好的人文修养、扎实的理论基础、熟练的专业技能、强烈的创业意识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阳光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监督由福州大学监察处和我院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共同负责。

第七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层次、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 阳光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本科二批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 阳光学院每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2011年计划面向福建、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20个省市招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2000人(学制四年)。招生专业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会计学、财务管理、行政管理、文化产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应用心理学、英语、日语、法学、广告学、美术学、音乐学等专业,具体计划详见各省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照顾政策

第十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报考阳光学院的福建省考生,加分照顾政策参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福建省以外其它省份的考生,我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照顾政策。专业(类)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阳光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 阳光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我院的调档比例按照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院内第一轮投档:学院根据生源预测情况,对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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