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7)
6 体育特长生 应届高中毕业生 2008年9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审定认可(具体办法另行发文,下同)获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手球、击剑、射击、武术和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
6
体育特长生
应届高中毕业生
2008年9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审定认可(具体办法另行发文,下同)获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手球、击剑、射击、武术和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11个项目的省级竞赛单项前五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海市运动会青少年组决赛、上海市学生运动会高中乙组决赛前六名)、全国和国际比赛前六名的考生。或获田径、游泳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者。
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等6个奥运项目中参加全国及国际正式比赛获前六名(该项目不足8人或队则减2登记)或获得国家一级或一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提供证明,经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
往届生
2010年1月1日—2010年12 月31日
7
文艺特长生
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三阶段
全国及上海市文艺竞赛个人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高三阶段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
高三阶段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8
技能特长生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9
烈士子女
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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