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4)
时间:2012-12-19 18: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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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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