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 为规范对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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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
为规范对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请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在学业水平考试实施过程中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使广大考生熟知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各项考试管理规定,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道德观,营造良好的教育考试氛围。
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逐条掌握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并在实施学业水平考试的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二章 考生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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