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没“捷径” 作弊最高可停考三年
编者按: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教育部已将新修改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颁布实施。新《办法》中,究竟有哪些变化,
编者按: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教育部已将新修改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颁布实施。新《办法》中,究竟有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对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意义何在?我们将其中与考生密切相关的内容结合案例予以解读,帮助广大考生了解新的规章,共同捍卫国家考试这片圣洁的土地。
作弊:认定更严格
处罚:最高可停考三年
违纪行为勿忽视
案例回放:2011年,某省高考(微博)学生小林在数学科目考试中,感觉题目偏难,有的题在草稿纸上演算很多遍都解不出来,遂撕掉草稿纸,并于考试结束后把其带出考场丢到垃圾箱。后来监考老师收草稿纸时,小林桌上是空白的。虽然监考老师找到小林,但草稿纸已经被带出考场并已被撕碎……所以小林最后以违纪处理,数学科计零分。
新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令”)第二章第五条第七款规定: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被认定为考试违纪。
纵深解读:在高考考场上,根据规定,所有的考试用纸会全部回收,考生不得将其带出考场。一旦带出,就意为违纪,将受到该考试科目成绩为零的处罚。令人惋惜的是,有许多同学犯下如此错误并非有意为之,而是高考时大意造成的。但无论是否主观意愿,只要违背规定,就会受到相应处罚。
除此之外,“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等行为也在违纪之列。
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为作弊
案例回放:高考第二天上午的科目是小邓最不擅长的理科综合,为了缓解自己的压力,她在进入考场时携带了MP4。在考试中,监考人员发现小邓的MP4,打开检查时,发现里面存有一些科目包括理科综合复习资料。尽管小邓解释自己并非故意存储,是平时为了复习才储存,考试时忘了删除。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作弊。
新规认定: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纵深解读:随着电子科技的日益发展和逐渐普及,许多考生都有MP3、MP4等电子设备,这些设备不仅可供通话、听歌、看视频,还具有存储资料的功能,平时使用非常方便。但由于这些电子设备具有数据储存功能,有可能给不法之人可趁之机,于是此类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理应被禁止带入考场。本案例中的小邓则因触及该“高压线”,而不得不承受处罚。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为作弊
案例回放:随着英语考试终点铃声响起,所有考生就此停笔,然而一考生的英语答题卡还是一片空白。这时,该考生迅速移步到邻桌,去拿邻桌考生的答题卡。邻桌考生虽然开始使劲按住答题卡不放,但担心撕坏答题卡,只好放手让该考生拿去抄袭。考生这一行为恰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以作弊处理。
新规认定: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被认定为作弊。
纵深解读:有的考生心存侥幸,为了种种目的铤而走险,置考风、考纪于不顾,想在考场上“灵活发挥”,有的甚至强制他人为自己的抄袭提供方便。这种想以胁迫的手段以达到不劳而获的恶举,当然要严处。
携带手机为作弊
案例回放:刘某是个“手机控”,经常是机不离手。2011年高考前老师就曾告诫过他不能把手机带入考场,但他却不以为然。在进考场时,刘某趁着工作人员不注意未交出自己的手机。但在考试过程中,手机突然响了起来……当监考老师说他的行为已经属于作弊时,刘某还一脸茫然……(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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