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2)
第十六条 试点高校根据报名材料评审情况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试点高校根据本校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综合素质测试的内容、标准、形式和办法,并按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有关要求,制定管
第十六条 试点高校根据报名材料评审情况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试点高校根据本校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综合素质测试的内容、标准、形式和办法,并按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有关要求,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综合素质测试可采用笔试、面试和操作考试等办法。
第十八条 对在知识拓展、技术技能、兴趣特长和社会实践等方面具备突出特殊才能和卓越表现的学生(以下简称突出特殊才能学生),综合素质测试可采用特殊才能测评方式。
第十九条 试点高校在校内外遴选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作为命题、考试(综合素质测试)、评卷等工作的备选人员,建立命题、考试(综合素质测试)、评卷专家师资库,根据各环节工作需要随机抽取形成专家组。
确定当次考试工作人员时实行主要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试点高校根据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要求实施综合素质测试工作。
综合素质测试命题评卷严格实施保密制度,学校试点领导小组与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试卷命制、印刷、运送、使用、评阅和保管等各环节保密责任。试题命制采用封闭入闱形式。
综合素质测试需制订详细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考试实施时严格按细则执行。每个专家组须由5人以上组成,通过专家师资库在考前随机抽取形成。
专家组产生和考试实施过程须有纪检部门人员现场监督,并全程录像。
第二十一条 试点高校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试情况,可按不超过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入围学生名单。入围学生名单在试点高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于5月底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六、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纳入高考相应录取批次提前录取。
第二十三条 入围学生参加高考相应科目组考试。高考成绩公布后,参加相应批次的高考志愿填报,不填报入围高校志愿的视为放弃入围资格。
省教育考试院按试点高校试点专业的录取批次,将符合条件的入围学生投档给试点高校。试点高校按学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综合成绩中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和高考成绩的比例由试点高校根据学校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设置情况自主确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突出特殊才能学生经试点高校领导小组和专家组集体研究后,可提高综合素质测试(特殊才能测评)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若第一志愿学生填报人数未到计划数的110%,则第一志愿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学校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其综合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第一志愿录取最低分,具体办法由试点高校确定。突出特殊才能学生不受此限。
第二十六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已录取的学生,其他院校不再录取。
七、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阳光招生机制。招生信息全部公开、全程公开、及时公开,测试入围名单及时公示。
第二十八条 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材料评审和测试过程。公布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重大事项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机制,职能部门职责相互制约机制,测评专家随机产生制度,测评专家、考生与考场随机匹配制度,利益相关人员回避制度,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制度,命题封闭入闱制度,面试(或操作考试)全程录像制度。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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