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化完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旨在贯彻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建立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综合素质评价和统一选拔考试(以下称高考)三位一体的多元化招生评价体系,有利于高校选拔符合培养目标、具有专业发展潜质的学生,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学生发展和展示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
第三条 深化完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坚持素质教育导向和教育公平原则相结合,学校自主选拔和社会监督制约相结合,全面综合评价和特殊才能测评相结合,评价选拔模式多元和保证质量标准相结合。
第四条 三位一体的实质是融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考三方面评价要素为一体,使评价更全面更科学。其中综合素质评价包括中学综合素质评价和高校综合素质测试。
三位一体的具体实现途径是以中学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为前置条件,可以把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相应等第作为前置条件,也可提出相应的选修课要求作为前置条件,学生参加试点院校的综合素质测试和高考,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测试(特殊才能测评)和高考成绩以一定比例合成综合成绩,并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审核高校试点资格和试点方案,对高校的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试点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和本暂行办法具体实施拟订试点方案和招生章程、审核报名材料和测试资格、组织综合素质测试(特殊才能测评)、确定入围和录取名单等工作。
二、试点高校
第六条 招生管理规范、自我约束机制健全的省内普通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参加试点。
第七条 试点高校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情况,确定试点专业和招生人数,制订科学合理的试点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
第八条 试点高校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校试点工作,并建立健全招生考试各环节工作机构,明确职责;遵循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订命题、考试、录取、保密管理等各环节操作细则,健全管理制度,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列入高校当年普通高校招生总计划,未完成的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转入当年统招计划。
三、招生章程
第十条 试点高校根据试点方案制订招生章程,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高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分专业招生人数,报考条件与办法,综合素质测试办法与规则,志愿填报办法,成绩合成办法,对学业水平测试和中学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录取(含确定入围学生名单)原则与办法,监督举报办法以及其它应周知学生的事项等。
四、报名
第十二条 符合我省当年高考报考条件和试点高校具体报考条件的高中毕业生均可报名。
学生须参加试点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和全省高考统一报名。
第十三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工作由试点高校组织实施。
学生根据本人情况和高校规定的报考条件自主报考,报名时按高校要求提供材料,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学生需对报考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高校认真审核学生的报考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按我省高考统一报名时间办理高考报名。
五、综合测评
第十五条 试点高校根据工作环节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组,具体负责报名材料评审和综合素质测试等工作。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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