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副校长:高考改革有立就该有废(2)
显然,高考改革将基本延续这种分配管理制度。可名额如何分配算是最公平的呢?造成公平问题的根本原因,是高等教育的地区差距、人口流动与户籍制度、高中教育的地区差异和高考地区化、以及高校选拔标准等问题。名额
显然,高考改革将基本延续这种分配管理制度。可名额如何分配算是最公平的呢?造成公平问题的根本原因,是高等教育的地区差距、人口流动与户籍制度、高中教育的地区差异和高考地区化、以及高校选拔标准等问题。名额问题只是它们的反映。
一般来说,要消减地区差异,就不宜强化地区性。而高考改革的一大关键,就是深入研究学业水平测试制度中的国家标准问题。如果这里有全国性的测试结果,那就可以改变高考地区化的局面,促进高校实施全国性或名额不分省分的招生,并有效地把入学能力要求与机会公平结合起来。
从选拔阶段来说,现在的测试活动相当繁复,既有高校自主测试,又有统一的高考,成绩都有效,但都不是决定性的。相应的政策也相当复杂,考生很难放心地放弃什么。在这种局面下,选拔对于人才培养的引导作用已经不受重视。
《规划纲要》指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依据面试或者测试结果自主录取;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推荐录取;符合条件、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地区就业的,签订协议实行定向录取;对在实践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
很显然,择优、自主、推荐、定向和破格等五种录取并行,确实有了多元录取的样态。但它们价值取向是不同的,性质和责任也是不同,要准确界定。高校选拔工作,由两个核心环节有机组成。一是制订选拔标准(包括内容),二是确定测试方式(包括活动组织)。这两个环节不能自主,高校就不是选拔的责任者。
上述五种录取,其测试标准和方式都不同,政府、高中、行业等部门都可能参与,责任变得模糊,高校很难说有多少自主权,也很难对选拔失误或考生意见承担确切的责任,而推委的余地倒是很大。
建议政府深入研究高校在选拔中的责任和权利,《规划纲要》中提出各种录取,最好只作为建议渠道,各高校可以根据自己和考生的具体情况来实施。这个责任关系明确了,选拔的责任才有可能成立,否则,联合或组合的选拔行为,往往会变成集体责任,考生很难追究。
在现行的高考制度下,报考高校是重大的群体活动,各方的利益诉求特别多样。高考制度涉及政府、高校和考试机构,其中任何一方的工作错误,都可能导致公共事件。
探索中国高等教育招生的新方式,需审慎思考“本科招生统一入学考试”这种方式的可持续性问题。统一指什么范畴?高中教育是否有确定的统一性?高考现在还有多少统一性?分省命题和考试是否属于统一?自主选拔是否属于统一?如何理解国民教育的统一性?不同教育阶段如何实现统一性?
再说得大一点,中国的发展如何发挥人多的优势?如何为公民发展开通更广阔的路径?如何创造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平等、多样发展的格局,教育如何摆脱千人一面的局面?社会如何摆脱大规模攀比的困境?如果把一种集中统一的方式设计得很复杂,试图兼顾各种社会因素,最后势必功能削弱。
从教育发展的规律来说,政府的作用还是在于培育和促进高校自强,广泛发挥高校的主体作用。中国的高校招生方式,录取责任越具体,责任主体越确定,群体活动才可能形成新秩序。(复旦大学(微博)副校长 蔡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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