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普高招生章程(2)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根据广东省招生办投给我院的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的考生,分档原则为:在术科分达到合格线的基础上,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管理类学费4500元/年;理工、体育、外语类学费5500元/年;艺术类学费6500元/年。住宿费:每生每年500-1200元。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奖学金:按国家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及奖学金标准发放,获奖者每生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助学金:按广东省下达的助学金标准发放,获奖者每生每年2000元。
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奖项为学生个人综合测评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招生工作监察小组
联 系 人:李植钦
监督电话:0754-83582512
传 真:0754-88607737
电子邮箱:szyjcs@126.com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4-88607737 0754-88630402
传 真:0754-88607737
电子邮箱:szyzsb1@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shantoupt.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于2010年 1月22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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