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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布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9)

时间:2010-01-20 18:04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九、附则 第五十一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县市区招生办领取考生纸介质档案,办理党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根据自愿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

九、附则

第五十一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县市区招生办领取考生纸介质档案,办理党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根据自愿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根据加盖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并在本校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湘籍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五十二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高考报名、填报志愿(含征求志愿),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贻误时间或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省内高等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办法另文规定。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考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的招生办法按省教育厅《关于2004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发[2004]13号)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湖南省过去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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