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军队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4)
第三十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在投档的同时,应当向省军招办提供考生投档数据库。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省教育考试院应当向省军招办提供考生报名数据库、录取考生数据库及录取考生名册。省军招办于每年7月15日前将
第三十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在投档的同时,应当向省军招办提供考生投档数据库。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省教育考试院应当向省军招办提供考生报名数据库、录取考生数据库及录取考生名册。省军招办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录取考生数据及录取考生名册上报南京军区招生办公室,录取考生名册需加盖省教育考试院印章。
第三十六条 院校应当在我省录取工作结束3日内,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中学办理档案领取手续,到院校报到时,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录取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军检等相关材料,由省军招办负责统一寄送相关院校。
第七章 复审复查
第三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完成新生政治复审和身体复查。其中,国防生新生入校后,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应在十五天内组织进行复审复查,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从事国防事业志向、身体状况及协议书签约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身体复查应当按照《军校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其中,国防生身体复查一般与高校新生身体复查同步进行,不能完成的军队规定体检项目,可由驻校选培办协调安排在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进行。
第四十条 院校对复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通知省军招办和省教育考试院。省军招办如对院校体格复查结果有异议的,由院校在总后卫生部指定的驻地终极鉴定医院进行复检,按照《关于做好退兵复检终极鉴定工作的通知》(参动〔2006〕153号)执行,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确属政治和身体不合格的,要追究负责政治考核和面试军检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军招办接到院校淘汰新生通知后,在7日内派人将其接回,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因政治考核或身体复查不合格的考生,但符合普通高校录取条件的,本人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本人当年填报的普通高校相关志愿等情况,与省属普通高校协商改录。被录取的新生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借故主动要求退学的,其他院校不得录取。
第四十三条 院校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淘汰新生名单、淘汰原因等情况,以及淘汰新生的入学批准书报送所属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全军招生办公室。淘汰新生的档案材料由院校退回省教育考试院。
第八章 考 评
第四十四条 录取工作结束时,招生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招生工作自我鉴定。省军招办征求面试点、军检点和各工作小组负责人的意见,根据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期间的表现,客观地作出评估,将评估情况通报所属单位,并综合上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和南京军区干部部。
第四十五条 对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省军招办将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所在单位。因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循私舞弊对招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立即终止其参与招生工作,退回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军招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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