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文)(4)
时间:2010-01-20 17:52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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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19.统一考试分为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六个科类。 文
18.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19.统一考试分为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六个科类。 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艺术(理)、体育(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数学科分为文科卷、理科卷,文史类的数学为文科卷,理工类的数学为理科卷。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德、法、西班牙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考生均应进行外语听力测试,外语听力测试计入外语总分。 两个考试科类的全部科目分值为: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300分,每科类总分为750分。 20.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我省将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和评分参考,结合我省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 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21.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当地借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的省招考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在考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招考办处理。 六、招生章程 22.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教育厅将于4月15日前完成对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4.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我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4月15日之前,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省招考办。 25.省招考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26.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在我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7. 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360高考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如有出入,欢迎大家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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