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文)(3)
时间:2010-01-20 17:52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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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检工作由各州、市、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
(2)体检工作由各州、市、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体检结果应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4)体检工作时间,由各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在考生报名后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但必须于4月底之前体检完毕(包括需复查的)。确需进行体检复查者,须由原体检医院提出,经当地招考办同意,可介绍到上一级医院复查,复查结果如有争议由省招考办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5)考生须按县(市、区)招考办指定的体检医院的体检项目收费标准缴费,县(市、区)招考办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11.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或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14.全国统考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15.各州、市、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监控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6.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Q吧)、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17.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1) 文化统一考试时间表: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360高考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如有出入,欢迎大家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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