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8)
综合分的计算方法:综合分=[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普通高等学校文(理)科高职高专一段控制分数线]times;100 体育专业考试成绩。 六十七、凡是兼报普通高校志愿的体育考生,在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体育院校录取,
综合分的计算方法:综合分=[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普通高等学校文(理)科高职高专一段控制分数线]times;100 体育专业考试成绩。
六十七、凡是兼报普通高校志愿的体育考生,在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体育院校录取,如体育院校未录取,再投放档案给普通高校录取。
体育单招
六十八、体育单招(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招生,按照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8〕30号)执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单招的考生,应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参加高考报名,并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要求制作电子档案。报考体育单招考生持高考考生号到报考学校参加体育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的报名,有关报名和考试办法请登录学校网站或电话等方式咨询。
各有关体育单招院校在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时,录取名册上如实填写考生号,并报送运动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录取审批手续,由此引起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
保送生招生
六十九、保送生招生工作,严格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32号)执行。
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单独招生
七十、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部分普通高校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8〕2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类招生
七十一、招收优秀运动员免试生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科字〔2010〕4号)执行。
七十二、招收空军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七十三、职教师范本科招生工作,按渝教职〔2001〕9号文件执行。中职直升、预科直升招生按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执行。
七十四、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残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五、为了努力探索符合基础教育培养规律和多元化人才评价选拔模式,进一步深化高校选拔录取模式改革,促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素质高、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我市将继续在重庆市属高校实行特殊才能考生的选拔机制,对综合素质高,在科技创新、体育、艺术等方面确有才能的考生进行选拔推荐,择优录取到重庆市属高校学习。具体办法详见《关于重庆市2010年市属普通高校招收特长生的通知》(渝教招考〔2010〕5号)。
新生入学与复查
七十六、新生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七十七、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合格或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七十八、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日之内报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将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七十九、各高校要加强校内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果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
八十、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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