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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运城学院招生章程(2)

时间:2011-07-09 17:41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公寓费、书本费、有关证件(卡)工本费等杂费。 第六章其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公寓费、书本费、有关证件(卡)工本费等杂费。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五条学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国家招生政策调整时,以新的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在运城学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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