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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武汉工业学院招生简章(2)

时间:2011-06-30 17:53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第十八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2010年学校电气信息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

第十八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2010年学校电气信息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气信息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土建类(土木工程、交通工程)、轻工纺织食品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工商管理类(市场营销、旅游管理、会计学、工商管理)、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电子信息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电子学)、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包装工程)、艺术类(艺术设计、动画)专业按大类招生。

第二十条 学校第一志愿的投档比例一般为120%,视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的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学校可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按照专业级差原则,各专业间级差均为1分,等效分相同时按英语、数学单科成绩顺序。

第二十三条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科学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

第二十四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 将 给予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不录取不服从院校调剂的学生。

第七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严格按照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及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通过勤工助学活动获取报酬。学校还设有特殊困难补助专款,可以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进行临时性补助。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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