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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武汉工业学院招生简章

时间:2011-06-30 17:53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武汉工业学院,国标代码:10496。

第三条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学校办学地点设在武汉市。

第四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毕业文凭: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分省分专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咨询和招生录取等方面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录取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外语语种要求:学校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具体招生计划见各省(市、区)招生办主编的招生计划专刊。(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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