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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本科学生转换专业管理办法(2)

时间:2011-04-06 14: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第十四条 接收院系要认真组织好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复核工作,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见,并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各院系转专业学生考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合格名单上网公示。 第十六条 经


  第十四条 接收院系要认真组织好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复核工作,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见,并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各院系转专业学生考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合格名单上网公示。
  第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和接收院系,学生凭转专业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分记载与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转专业后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的必修课程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学分的课程必须重修;
  2、其它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
  3、学校批准且公示合格的转专业学生在第三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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