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自主招生2010年北京试行实施办法(2)
(一)时间 试点招生院校应于4月份完成录取,拟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21日前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打印录取名册,并于4月下旬寄发录取通知书。 (二)调档 被录取考生的档案(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部门)向招生院校直接提
(一)时间
试点招生院校应于4月份完成录取,拟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21日前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打印录取名册,并于4月下旬寄发录取通知书。
(二)调档
被录取考生的档案(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部门)向招生院校直接提供。招生院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同时,要向考生发放录取新生调档通知单(介绍信),由考生交到本人档案所在管理部门。
(三)相关规定
1、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高考。录取考生已交纳的高考报名考试费由招生院校在报到注册后退还。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
2、在考生所在学校(单位)同意后,招生院校可提前组织被录取的考生进校进行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学费用。该批新生与当年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秋季入学。
3、招生院校剩余自主招生计划转入夏季统一招生录取中完成。
九、有关工作要求
试点院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试点院校应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由学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小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实行单独命题的院校要加强研究,提高命题水平,并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联合命题的院校要做好命题教师的推荐和组织工作,笔试、面试命题要兼顾各学校特点。加强对面试教师的培训,保证考试的公正规范;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者不得参与此项招生考试工作。
凡从事和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本市公布的条例、规定。违反者,按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条例处理。
北京教育考试院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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