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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尽早制定高校自主招生法律规制(2)

时间:2010-02-27 14:39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三、法律调整原则:实现两方面的均衡协调 既然允许高校自主招生,又要用法律调整,高校会不会因此失去自主?对此,高家伟认为,国家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法规或者规章时,应当注意处理好高校办学自主权、公民受教育权、

  三、法律调整原则:实现两方面的均衡协调

  既然允许高校自主招生,又要用法律调整,高校会不会因此失去自主?对此,高家伟认为,国家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法规或者规章时,应当注意处理好高校办学自主权、公民受教育权、国家教育管理权之间的关系。

  每一所高校在办学理念、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都有自己的个性和特色,对此,国家不仅应当给予尊重,而且要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高校形成、发展和发扬自己的特色。这就意味着,凡是属于高校办学特色范围内的事项,国家不宜采取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对属于高校与其他教育机构以平等法律主体的法人身份进行的教育合作行为,国家也不应当以命令方式干预,而只能以行政指导的软性执法方式予以疏导。高家伟强调,对那些直接影响考生和大学的平等受教育权的法律事项,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对高校进行必要的限制,例如核定名额指标、规定具体条件和主要程序、设定权利义务内容、采取监督措施等。国家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其目的都在于在促进高等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的同时,鼓励高校吸收适合自己治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的生源,使这两个方面达到均衡协调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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