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细则(4)
根据教育部要求,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
根据教育部要求,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对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加分资格、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生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另行印发。
以上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计划等内容,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另行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和政策,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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