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2)
时间:2011-06-11 15:26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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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即按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学院没有加试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政策均予以认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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