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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东科技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

时间:2011-05-28 15: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按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待定(具体以省物价局核准公布的为准)。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检委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人:刘志杨

监督电话:0769-86211908

传 真:0769-86211800

电子邮箱: nanbozb@126.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69-86211999 86211555 86211861 86211801

传 真:0769-86211818

电子邮箱: zsgdst@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st.cc

招生网址:http://zs.gdst.cc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科技学院于2011年3月14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科技学院2011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科技学院授权广东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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