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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8)

时间:2011-05-07 17: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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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360高考-高考 河南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语文、数学(分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外语(含听力),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考其一。
  九、信息公开公示
  61.各级教育、招生部门、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要求,分别公示招生政策、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教育厅负责公布省级优秀学生评选办法和获奖学生的信息及事迹材料。
  省招办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市(县)教育、招生部门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奖项学生的信息及事迹材料、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62.省教育厅、省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3.各级教育、招生部门、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新生入学复查
  64.新生入学后,高校应认真组织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考生档案退回考生所在县(市、区)招办。
  十一、招生经费
  65.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6.考生报名时应按《关于调整我省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145号、豫财预外字〔2000〕21号、豫教财字〔2000〕59号)文件核定的标准缴纳报名考务费,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文件缴纳电子信息采集费。
  按《关于收取普通招生网上录取费的通知》(豫财办综〔2005〕50号)文件规定缴纳网上录取费。
  体检费按卫生部门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7.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招办。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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