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7)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办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2.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⑴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⑵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⑶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⑷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⑸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⑹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⑺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⑻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⑼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⑽招生录取期间利用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⑾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3.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三、附则
1.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军事、公安院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高考考务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及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招办从录取数据库中注销。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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