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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

时间:2012-11-29 14:53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13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户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

  ②具有本市蓝印户口且符合津教委中[2009]6号文件规定。

  普通高等艺术(体育)院校(专业)报名条件按教育部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因违规受到停考一年处理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其他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报名条件者(津教委职[2006]22号文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外省市学生等)。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2年11月12日至11月20日;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办理(户籍动迁人员进津手续须于2012年11月20日前办理完毕)。

  2.报名科类:报考者按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六个科类履行报名手续。

  3.报名地点:应届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中学报名,接收报名的中学到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往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报考者在其户口所在区县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在我市定居且符合报名条件前三项的外国侨民,持市公安局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到南开区招办报名。

  4.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必须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须为二代身份证)报名。往届毕业生要持高中毕业证书,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的报考者须持所在中学出具的学历证明,同等学力报考者须持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

  5.报考者在报名时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报名费每生30元,考试费每生75元,外语听力测试费每生8元)。因考生本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不退报名考务费。

  6.被推荐的免试保送生须办理报名手续。

  三、信息采集

  1.接收报名的单位须按全市统一规定的考生号编制办法赋予考生14位考生号,考生号编制方法见附件1。

  2.报考者须在区县招办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电子摄像,凡未进行电子摄像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据此制成2013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证(以下简称考生证),考生凭考生证等证件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3.报考者报名时须按填表说明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正楷填写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报名登记表经报考者签字后,不得涂改。报考者应对本人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2012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招办将本区县全部报名考生字符信息报送市高招办;2012年12月30日前,各区县招办报送本区县全部报名考生头像信息,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报名分类统计表、小语种考生统计表、考点分布情况表、考点主考名单等。市高招办负责汇总全市报名信息,以区县为单位分文理随机编排考生准考号和考场。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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