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
第二十一条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俄语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国际经济与贸易和对外汉语专业
第二十一条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俄语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国际经济与贸易和对外汉语专业考生外语语种限英语或俄语,其他专业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三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新疆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合格者,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美术类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我校将考生的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加,以总分作为依据,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专业测试合格者,我校将按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加试成绩优秀者。
第二十七条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八条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除国防生和高水平运动员外,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三十一条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三十二条学费收取标准:法学、英语、俄语、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对外汉语等专业3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学费9000元/生学年;文史类其他专业为3100元/生学年,理工类其他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学生在西安交通大学学习期间,执行西安交通大学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及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4号,邮编:830046
联系电话:0991-8585671,8585300传真:0991-8586161
网址:http://www.xju.edu.cn
E-mail:zsb@xju.edu.cn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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