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身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今年我省高考体检工作,继续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也2003页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也2010页2号)和《省招委、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做好贵州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黔招委也2011页3号)的规定执行。
军队院校体检工作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应符合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体检工作要在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招生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人民医院具体承担。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有职业道德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体检医生必须认真、细致地开展考生体检工作,并按体检标准,对考生体检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表由各市(州)招生办汇总、清点准确后,于4月25日前报送省招生考试院。
各级招生办要会同卫生部门认真组织好体检工作。要进一步健全体检工作管理办法和监督制约机制;要与体检医院签订责任书,严格实行责任制管理;要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严肃体检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要加强对体检工作场地的管理,确保体检工作有序开展。
需对考生进行面视的高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提出明确要求。
面视工作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认真做好面视详细记录,并由高校招生负责人或面视负责人签名确认。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未按规定组织的面视无效。
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要符合国家的招生政策规定,要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六、考试高考于6月7日、8日举行。我省高考继续实行3 文综冶和3 理综冶的考试科目设置。文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理工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每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满分各为300分,总分为750分。
高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外语科听力测试在全省统一组织的适应性考试中进行,分值30分,不计入高考总分,但记入考生电子档案,投档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参考。高考外语科考试时,不再测试听力。
凡填报外语、外贸类院校及外语专业的考生,都应进行口试。
口试时间全省统一安排在6月16日进行。外语口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命题制卷,各市(州)招生办组织考试及评分,并于6月18日前将考生口试成绩盘报省招生考试院。
考点考场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务工作细则》(另文下发),考场必须设在县(市、区、特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学,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考生的座位必须是单人、单桌、单行。各考点要配备电子探测和屏蔽设备,各考场要配挂电子钟。严禁考生携带手机、手表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各级招生办要加强对监考、考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监考、考务人员的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要大力开展对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增强考生诚信考试的自觉性,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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