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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2)

时间:2011-06-06 19:05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台湾省考生可在居住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也在居住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外省在我省借读和我省在外省借读的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台湾省考生可在居住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也在居住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外省在我省借读和我省在外省借读的考生需回户口所在省报名。

  8.报名时间全省统一规定,于2010年12月1日至13日进行。有关要求按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0]43号)执行。

  9.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10.考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试行)》规定,根据教育部和省制定的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本辖区内设立若干报名点具体负责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档案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2.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评语,在报名期间由报名点管理员依据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做出的鉴定结论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录入。

  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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