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星海音乐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87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外环西路398号(邮政编码:510006)
沙河校区(舞蹈系):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邮政编码:5105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院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星海音乐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星海音乐学院文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在学院领导下,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编制及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录取工作及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我院2010年本科招生总数为950名。各系(专业)预计招生人数可登陆我院招生办信息网查询。
第十四条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我院各专业省外招生人数不分配到各省,但单个省份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我院省外招生总人数的30%。
第十五条为保证生源质量,各系(专业)具体招生名额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我院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方向)在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A类录取,其他专业在音乐类提前批第零批录取。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及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按教育部规定,我院可自行划定本科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我院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以下原则划定: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方向)执行文科类、理科类二本A线,其余专业由我院自行划定。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专业课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达到我院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以下原则择优录取:
1.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方向)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文科或理科二本A线后,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艺术管理系(社会音乐管理方向)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70% (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100)×30%;
3.音乐学系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50% (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100)×50%;(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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